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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3 20:26 发布单位: 龙岩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浏览量: 1702 【公开】

 

 

()

 

各市() 力资源和社会保业农村局退 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平潭综合 验区教育局财政金融社会事业党工委党群工作农村发 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安监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 贯彻落 教育部等


福建

 

 

 

第一章

 

 

第一为不断全学生资助制,提高学生资助精准, 公平公正 ,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的指导意 ( 201816 ) , 结合我省实,

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 是指根据国家有规定批 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高等职业学 高等专科学 (以下统称高)收的本专科学 (含第二 士学和预科 ),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 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 (含技工院校, ) 普通高 初中和小学学; 根据 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 (含小学附设班和特殊 育学校学前)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 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 出的学生

 

第四  本办法所称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是指各

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确定 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 行为

, 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作为学校 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 ,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统一认定标准和尺,保公平公正

()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 立科学的量化 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更加准 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既要做到认定内程序等透, 确保认定公,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 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 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 要引导学生如 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也要充 尊重学生个人意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  退 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 生认定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 生认定工作,省人社厅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协同推,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级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 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生基础信息

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具体落实 组织学 (或监护)申请认定 档以及信息 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第八  各中等职普通高幼儿 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 济困学生认定工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通高中职学校 (专业或班)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在认定工作 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成立学校学生资助

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学生资 管理机构体负责组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班主 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 工作; (专业或班)成立认定评议小,成员应包括 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 档立卡家庭学: 持扶贫部门发放 贫手,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 ( 特困供养人) 家庭学: 学生本人或法 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在民 最低生活保 ( 困供养人) 信息系 中具有电子信 档案

()孤儿: 查找到生父, 政信 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 : 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疾人人口基础数据 具有 子信息档案

()烈士 英雄模范和因公牺 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退

, ,

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 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 的家庭子女

() 对象子: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 法定监 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 人家庭子: 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 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 家庭经济困难学: 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 义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 ();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 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 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 () ()

类等人群情况

()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主要指校园 生源 经济展水 城乡居 , 情况

() 状况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 重大突

意外事件等情况

() 消费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 结构等是 合理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 主要包括家庭 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认定等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2

等级

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包括本办法第十 () ()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 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 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 息比对认 建省建档立卡学生信息 理系(以下 福建省比对系)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 (以下 全国系) 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 计信息管理系 ( 国技校系), 将本校在校学 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

() 评估认 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

( 建助 APP) 进行量化评估认 量化认

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 进行动态调整

() 评审认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 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 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调查认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过实访 个别谈 访 , 进行

第十四条具体运用

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 化评估认 信息比 为主, 学校评审认 调查认 教育阶段 信息比对认为主学前教育阶段 信息 学校调查认为主,鼓励有条件地区运 评估认

本办 ( ) ( ) ,主要通 福建省比对系进行比对确;福建省外户 , 全国系 全国技校系 进行比对确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 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 ( ) ( )

,由省退 ;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由学 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 () () ,由所在学校 实际情况,综合运 量化评估认学校评审认学校 查认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 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 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 提前告知学 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个人申请 中阶 高等教育阶段采 建助 APP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由学生直接登 福建 APP进行 定申 技工学校学生填 庭经济困难

生认定 ( 工学 )  ( 1), 并向学校提出申务教育阶段学生无需主动申请,采用信息比对认学前教

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填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请及家访 ()(见附件2),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 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

申请或关部门提供信, 采取访 个别访 大数据分

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 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 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 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 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建档备案 示无异议, 学校将认定结果名 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 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 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 ( 院校录入技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 ) 使 建助 APP

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 退 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 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及时纠学校要建立 格规范申请受资料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 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 生信息真实有效,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制定相关的

理制度, 落实资助信息 ,

,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 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因操作不当导致学生个人敏感信息 露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  除义务教育阶段, 需要资助的 (监护),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求学 (或监护) 如实 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如发现有恶 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 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 ,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 ,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 庭经状况进行评, 确定其是否为家庭 等级

第七章

第十八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困难学生 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科研院所 党校 行政学院 国家会计学院等 ,

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农业农村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公安厅 应急厅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福建省教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 (闽教 200732) 同时废 福建省教育  

厅等五

(闽教 20135 ) 文件及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 (贷款资)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技工学)

                   2.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家访记录 ()

家庭()

 

 

福建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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