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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3 20:10 发布单位: 龙岩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浏览量: 2018 【公开】

财科教 2019 19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有关 中央预算单位、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教育厅 教委 、教育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征兵办公室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省军 卫戍 区、警备区 规范和加强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资助工作顺利 开展? 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制度规定 ,财政部 、教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定了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 印发,请遵照 执行。

 

附件: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2


附件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确保资助工作顺利 开展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 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 资助 政策体系 的意见》 国发

2007 13 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 规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法所称 生资助资金是指中 央财政安排的 于落实高等 本专科生研究 等职业教 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 包括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 奖学国家免学 补助资金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 基层就业 学费偿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批 准设立 实施全日 学历育的普通本科学校 等职 高等专科学校 职业 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批准设立 实施全臼 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 学校 技工学校 普通高中是指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 普通 含完全中 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1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 办普通高校 含独 立学院 办中等职业 学校和民 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 由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 理。财政部 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 算下达 ,组织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等部门编制 学生 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和年度预算草案 。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负责完善学 生信息管理系 统,加强学 生学籍和资 助信息管 理,组 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 数据 ,提出 预算分配建 议方案 ,会同财政部 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管理。学校是学 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应 当切实 履行法人责任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 织各地做好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的 身份认证工作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 织各地兵役机关 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 标准: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 制本专 科生 ,每年奖励 5 万名 ,每生每年 8000 元。

本专科生国家励 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 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本专科生 ,资助 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 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 3% ,每生每年 5000 元。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本专科生 含预科生 资助面 国普通高校全制本专 含预科 在校生总数的平均资助标准为 每生3000 ,具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范围内自

主确可以分为 2-3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 特别优秀的全日 制研究 生, 每年奖励 4.5 万名 。其中 :硕士生 3.5 万名 ,每生每年2 万元; 博士生 1 万名 ,每生每年 3 万元。

研究 生学业 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 制研究 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 生每生每年 8000 、博士研究 生每生 每年 10000 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 生数的一定比例 给予支持。

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目 制研究 生的基本生活 支出 。中央高校硕士研究 生每生每年 6000 ,博士研究 生每 生每年 15000 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由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 ,下同 财政部门 同教育部门确定 ,硕士研究 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6000 ,博士 研究 生每生每年不低于 13000 元。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 、招收为 士官 、退役后复学或 入学的高等学校学 生实行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 或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 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 还之前产生的利 息,下 两者金额 较高者执;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

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 额执行。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 ,本 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研究 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 、代偿或减免

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中 西部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 生实 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 ,本专科 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超过 8000 ,研究 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 在校学 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低 于补偿代偿标准的 ,按照 实际缴纳的 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贷款金额 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 习期间每年实际 缴纳 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 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 ,按照标 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 普通高校学 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 学校资助 范围及标准:

免学费 对中 等职业 学校全日 制学历教育正式 学籍 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 含县镇 城市涉 农专业 生和家庭经济困难 生免除学费 艺术类相关表演 专业学 生除外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 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政府及其价格 财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不含住宿费

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 学校全日 制学历教育正 学籍一 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 学生和非 涉农专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家庭经 济困难 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六盘 山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 、四省藏 区、新疆 南疆四地 中等职业 学校农村学 不含县城 全部纳入享 受国家助 学金范围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具体标准由各地

结合实际在 100ι 3000 元范围内确定 ,可以分为 2-3 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 范围及标准:

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 档立 卡等家庭经济困难 含非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 农村低保家庭学 农村特困 救助供养学 西藏 四省藏 区和新南疆四地州 生继续执行现行政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价财政主管部 批准的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 不含住宿费

国家助学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 校生中的家庭经 济困难 各地可结合实际 在确定资助 时适 向农村贫困地区和民 族地 区倾平均资助 2000  具体标 各地 1000-3000 范围内确定 可以分为 2-3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 家助学金、免学 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 生国 家教育资助资金 、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等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财力状况、物价水平 、相关 校收费标准等因素 ,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根据学 生人数、 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 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 育资助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 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 业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资金 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 校的学业 奖学金、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金 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 由中央与地方分档 按比例分担 ,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 3000 、硕士研究 生每 生每年 6000 、博士研究 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的标准 ,不 分生源地区 ,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 60%,第三档 、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50% 30%10%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 广西贵州 西藏 西甘肃 青海 新疆 12 个省 第二档包括河北 西黑龙西河南 湖南 海南 10 个省 第三档包括辽宁 福建 3个省 ;第四档包括天津 、江苏 、浙江、广东 4 个省 大连、青岛 、宁波、厦门 、深圳 5 个计划单列市 ;第五档包 括北京 、上海 2 个直辖市 。分档情况下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 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 括国家助 学贷款规模 ,权重为 25%;获贷 情况 ,权重为 25%;奖补资 金使用情况 ,权重 15%;学 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 ,权重为 35%。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 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 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 助学金政策 ,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

政统筹 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 一按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 档按比例分担。 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 60%; 第三档 、第四档 、第五档中央财政分 别负担 50%30% 10% 学生生源地为 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 ,中央财政负担 80%;生 源地为 第一档 、第二档但在第 三档 、第四档、第五 档地区就读的 ,中央财政分别负担 80%6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 ,由财政按照享受 免学费政策学 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弥补学校运转 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 批准的民 办学校就读的一 、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 生, 按照 当地同 类型同 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 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 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 ,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 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二实施的普通高 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 学金政策 ,所需经费由中 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 级财 政统筹落实 。其中 :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 80%;第二档中央 财政负担 60%;第三档 、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 负担 50%30%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 ,原则 上三年 核定一次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 ,由财政 按照免学杂费学 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 学校 ,弥补学校 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 批准的 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 费政策条件的学 ,按照 当地同 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 ,学校可以按 规定继续向学 生收取。

第十五条 财政部 会同 有关部门 按照 转移支付预算管 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 转移支付预算 、提前 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 。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 到转移支付预算 含提前下达预计数 ,应 当按规定合理 分配 、及时下达 ,并抄送财政部驻当 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当加强预算管理 ,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拨付应负 担的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 理要求下达。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 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中央高校 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中心 ;地方高校资金 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采取“当年先行预拨 ,次年 据实结算”的办法 ,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支出 进行清算 ,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 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 份当年预算资金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金由中 央财政拨付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 拨付给高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 ,各级财 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单位要按照 预算管 有关规定加强学 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 、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 资金发放、执行管理 ,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 ,健全学 资助机构 ;组 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 ,确保 助尽助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 生学籍 、学生资助信息系 统应用 ,规范档案管 ,严格落实责任制 ,强化财务管理 制定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学校应将学 生申请表 、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全面 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要求 ,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机制 ,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对照 绩效 目标 做好绩效监控 、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做好信息公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 滥用 权、玩忽职守 、衔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 挤占 、挪用 虚列 、套取学生资助资金 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 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驻各地财 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应 当按照财政部 要求 ,开展学 生资助资金 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 各校要结合实际 通过勤工助 “三 助”岗位 “绿色通校内资助 社会资助等方 完善学 资助体系 公办普通高校 普通高中 要从事业 收入中分别足 额提取 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中等职 从事业 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 于资助学生 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 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脱贫攻 坚的决策部署 ,在分配相关资金时 ,结合实际进一步向 贫困 地区和贫困人口 倾斜。

第二十 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 、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 党校 行政学院 会计学院等 研究 生培养单位学 生资助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所需资 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农垦等所属学校学 生资 助资金管 理和财政支持方 式均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 、现行体制 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 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 、评审 、发放、 管理等工作按照 《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见附件

千丁

第二十七条 各省要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抄送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中央高校要 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抄送财政部 、教育部和中央 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 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关于印 发〈国家助学贷款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 2006 332   《财政部育部关 于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识 财教〔 2007 90   《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国家励 奖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7 91   《财政部教育部关 于印〈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国家助学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 92

《财政部教育部 于印发〈高 学校 生学 和国家助 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 2009 15 《财政部 教育部 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于实施退役士兵教 育资助 政策的意见》 财教 2011 538 《财政部育部关于印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12 342 《财政部关于印研究 奖学金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13 219 《财政部育部 印发〈研究 生国家 金管 行办 法〉的 通知 财教 2013 220 《财政部谋部关于印等学 校学 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办法〉的 通知》 财教

2013 236 《财政部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 士官的高等 学校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 财教 2015 462 《财政部育部人力资、社会保障关于印〈中等职业 学校国家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 2016 35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中 等职业

校免学费 补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 2016 36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 学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科教 2016 37 同时废止。

 

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1

本专科 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

本专科 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

本专科 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

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5

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6

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7

服兵役高 等学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8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9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11

普通高中 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12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 生国家奖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 纳入全国招 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 制本专科 第二学士 学位 生中特别优秀的学 激励学 生勤奋学 努力进取 劳全面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 间学 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等方 面特别 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 学生为 高校在校生中 二年级 以上 含二年级 的学生。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 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 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 额由财政部 商教育部 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 ,下同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 、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 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 时,对办学水平较高 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 主的高校予以适当 倾斜。

第五条 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中心提 出各省和中央主管 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 育部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 、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奖学金 分配名额 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 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 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 一次 9实行等额 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 生资助管 理机构具体负 责组织评审工作 提出本校当 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 生建议名 单,报学校领导集 体研究审定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每年 10 31 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

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 教育 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 、汇总后 ,于 11 10 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高校于每年 12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 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 生学 籍档案

第十条财政部 、教育部委托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

强对国家奖学金 的管理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 制的荣誉证书

  2: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 奖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励志 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 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 本专科 第二学士 学位 生中 品学兼优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 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 努力进 劳全面发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 习成绩优秀;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 志奖学金的 生为 高校在校生中 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 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 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 ,不再同 时获得国家励 志奖学金。

 第四条每年 9 30 日前,学 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

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 ,并递交《本专生国家励志 奖学金申请表》( 见附 2-1

第五条中央高校国家励 志奖学金的 奖励 资助名额 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奖励资助 名额由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下同 根据财 政部 、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 ,以及高校数量、类别 、办学层 次、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 生人数和生 源结构等 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 奖学金名额 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 农林水地矿油核等 学科专业为 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 门所属高校国家励 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财政部 、教育部将审定的国家励 志奖学金分配 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 财政、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 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励 志奖学金名额下达 相关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 ,实行等额 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 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 的规定贯 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并抄送 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高校在开展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 ,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 学科专业学 生予以适当 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 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提出本 年国家励志 奖学获奖生建名单 报学领导集体 研究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公示无 异议后 每年 11 15 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 部门 地方高校评审结逐级报至省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 部门和省育部门于 11 30  前批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 12 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并记入学 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 ,认真做好 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励志 奖学金真正用于资 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 含独 立学院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 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 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 ,其招 收的符合本细则 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 含高职 、第二学士 学位 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 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地制定。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 (系)专业

4

 

家庭 经济 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 成绩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是口;否口

 

必修

 

        

 

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 审核 意见

 

 

 

 

学校 审核 意见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 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 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 制本专科 含预科 第二学士学位 下同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 助其顺利 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 习? 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条每年 9 30 学生根据本细则 规定的国 家助学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提出申请 并递交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申请 见附 3-1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 志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 范大学公费师范生 ,不再同 时获得国家助 学金。

 

第四条 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中心提出各省 自治 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 ,下同 和中央主管 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 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 ,报财政部 、教育部 审核。财政部 教育部 将审定的国家 学金名额 下达中 央主管 部门和省 财政、教育部门

第五条 中央主管 部门 按程序 将国家 学金名 下达 相关高校 。各省财政 、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下达的 国家助学金名额 ,以及高校数量、类别 、办学层次 、办学质 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 ,确定地方高校国 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 学金名额 时,对民 族院校 以农 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 主的高校予以适当 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评定工作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 评审工作由高校组 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 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 ,并抄送中央 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 学生予以适当 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 生资助管 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 生等级认定情况 ,组 织评审 ,提出 享受国家助 学金资助 初步名 单及资助档次 ,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于每年 11  15  日前,将本校当 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 教育部门

第十条高校应按月将国家 学金发放到 受助 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 ,认真做好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 含独 立学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规范办学 、举办者按照 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 ,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 规定申请条件的 普通本专 科学生 ,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 ,由各 地制定。

 

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申请表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学院 (系)专业

家庭 经济 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 成员 情况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 ,用 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 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 制研究 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 研究 生教育 ,促进研究 生培养机制 改革,提高研究 生培养质 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习成绩优异 ,科研能力 显著 ,发展潜力 突出 第三条财政部 、教育部根据各高校研究 生规模、培养

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 ,制定研究 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 和中央主管 部门所属高校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名 额分配建议 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 财政部 、教育部将审定 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 配名额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 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 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按程序 将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五条 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名 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 需的学科 专业 倾斜 。高校要统筹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和其 他研究 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评审和发放工作 ,充分发挥各 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 一次 ,评审工作 应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 研究 生规模和现有管 理机构 设置相适应 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加强研究 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 等其他研究 生培养机构之间联 合培养的研究 ,原则 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 生进行国 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高校应成 立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 生导师代表等组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 细则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筹领导 、协调 、监督本校评审 工作;裁决学 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指定有关部门 统一保存 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 院、系 、所 、中心,下 应成 立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基层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 生导师 、行政管理人员 、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 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 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组织委员 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 生进行初步评审 ,评审过程中 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 、研究 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 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 单后 ,应在本基 层单位内进行不少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提 交高校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 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 生, 可在基层单位公示 阶段向所在基层 单位评 审委 员会提出 ,评审委员 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基层单位 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高校公示 阶段向研究 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中央高校将评 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 主管部门 ,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 政、教育部门 。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 、评审程序 额分配及评 审结果等 情况的 审报告及获奖研究 汇总 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 、教育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 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 11 15 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 12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生,并将研究 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 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 、教育部 委托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中心 加强对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的管 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 制的荣 誉证书

 

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 生勤奋学 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 新、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 生教育收 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 生顺利 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细则 所称研究 生是指中 央高校纳入全国研 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 制研究 生。

第三条中央高校研究 生学 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 组织实施 。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 社会捐 助等 ,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 生更好地完成 学业

第四条中央高校根据研究 生收费标准 、学业成绩 、科 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确定研究 生学 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 可分档设 定奖励标准 ,抄送财政部 、教育部 。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标 准不得超过同 阶段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 60%。研究生学 奖学金名额分配应 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 专业 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研究 生学业奖学 金覆盖面 、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积极参与 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直博 生和招 生简章中 注明不授予中问学位的 本硕博 、硕博连读 学生 ,根据当 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 身份参与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 阶段按照硕士 研究生身份参与 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 生课程阶段按照 士研究 生身份参与 评定。

第七条 获得研究 生学业 奖学金奖励的研究 ,可以同 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 生国家助 学金等其他研究 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 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中央高校应 建立健全与 本校研究 生规模和管 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 立研究 学业 奖学金评 审领 小组 ,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 生导师代 表等组成 。评审领 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 ,负 责制定本 校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统 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 院、系 、所 、中心, 下同 应成立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基层单位主 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 生导师 、行政管理人员 、学生代表 任委员 ,负责本单位研究 生学业 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 一条 基层单位研究 生学业 奖学金评 审委员会确 定本单位获奖学 生名单后 ,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高校研究 生学业奖学 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审定结果在高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 生学业 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 在基层单位公示 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 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 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 阶段向研究 生学业奖学 金评审领 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 坚持公正、 公平、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 育法规 ,杜 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 12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 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 ,并将研究 生获得学业奖 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财政、 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精神 ,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 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的支持力 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 生学业 奖学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 政部 、教育部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生国家助 用于资助 普通高校纳入全 国研究生生计划的所有全日 制研究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 除外 补助研究 生基本生 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 生须具 华人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 自治 区、直 辖市 、计划单列市 ,下同 所属高校符合研究 生国家助 学金 资助条件的在校学 生人数 ,提出研究 生国家助 学金名额分配 建议方案 ,报财政部 、教育部审定。

第三条 财政部 、教育部将审定 的研究生国家助 学金名 下达各省财政 、教育部门 。各省财政 、教育部门按程序将 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条 高校应 按月将研究 生国家助 学金发放到 符合 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五条 直博 生和招 生简章中 注明不 授予 间学位的 本硕博 、硕博连读 学生 ,根据当 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 身份参与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 研究 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进入选修博士研究 生课程阶段 按照博士研究 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 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 办理保留 学籍或休学等 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 生国家助 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 毕业 生不再享 受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鼓励高 等学校 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 ,提高兵员征集质量 ,支持退役士 兵接受系 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 能力 ,国家对应 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 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 所称高 学校学 生是指高校全日 普通 专科 本科 研究 第二 学位的毕 在校 和入学新 以及人高校招 收的全日 普通专科

本科的毕 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以下简称 高校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 以下 简称入伍资助 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收为 士官 的高校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 次性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 国家生规定录取 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 间按国家有关规保留 学籍或 入学资 退役后自 愿复学或 入学的 实行学费减免 对退役一年 主就业 国统一高考或 高职单招考入高等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 ,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 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 通过其他方 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 生;

定向培养士官 除外 委培生和国防生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 招收士官 到部队入伍的 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 费补偿 生在校期 间获得国 家助 学贷 的,补偿资金应 当首先用于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 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 限为全日 制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一个 学制期 。对复学或 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 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 含高职 本科 研究 第二学士 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 入伍前已 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 即为 学费偿或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 业年限 即为 学费减免的年限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 定的修业年限 即为 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 、本硕连读学制 学生 ,在专科或本科学 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 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在本科或硕士学 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 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 。中职高职连读 学生入伍资助 ,以高职 阶段学 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 、中职高职连读 、第 二学士学位毕业 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分 别按照 完成本科 、硕士 、高职和第二学士 学位阶段学 习任务 规定的学 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费补偿或 国家助 学贷 款代偿 遵循 以下程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 生登录全国征兵网 ,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 I 71以下简称 《申请表 I 一式 两份 提交高校学 生资助管 理部门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需同 时提供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复印件和本人 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

高校相关部门对 《申请表 I 中学生的资助资 金额 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 《申请表 I 上加盖 一份留存 一份返还学

生在征兵 时将 《申请表 I 交至入伍所在 地县级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征兵办

 被批准入伍后 征兵办对 《申请表 I 章并返还

生将 《申请表 I 原件和 《入伍通知 书》 复印 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 生资助管 理部门

高校学 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 生寄送的 《申请 I 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后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 符合条件的 及时向 生进行学费偿或国家助

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生 ,由高校按照还款计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 生高校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 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偿还全部贷 款后如有剩余资金 ,汇至学 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 市、区 办理 了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 款的学 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 ,将代偿资金一 次性汇至学 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 愿回校复学或 入学的学 生和退役后考 入高校的入学新生 ,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 学费减 免申请 ,填报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E 7-2 并提交退役证书 复印件。高校学 生资助 理部门 收到 申请材料后 ,及时对学 生申请资格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 ,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 ,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 新签订还款计划 ,偿还剩余部分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 生 ,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的 ,应由学 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 行偿还贷 款,学生本人凭贷 款合同和巳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 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 10 31 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 伍资助经费使用等 情况 ,报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地 方高校应 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 ,报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 下同 生资助管理中 l.i各省 生资助管 理中心审核无误后 于每年 11 15 报送 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 史或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等行 为造成退兵的学 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 ,高 校应取消其受 助资格。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 生的姓名 、就读高校、退兵 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并按照 学生原就 读高校的隶属关系 ,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 四条 被部 队退回或除名 并被取消资 资格的 ,如学 生返回其原 户籍所在地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 学贷 款资金由学 生户 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 会同 同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 ,已补 偿的 费或代偿 的国家助学贷 款资金由学 生原就读 高校会 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 在收回资金后 ,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 下一年度学费 补偿或 国家助学贷 款代 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 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 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 ,经组 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 ,仍具备 受助资格。其他非正 常退役学 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 在地省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 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格按照 规定要求 对入伍资助学 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 及时办理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各级 兵役机关 要做好申请 费资 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 证工作 第一时间发放 《入伍通知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要做好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7-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 I

7-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 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II

6


7-1


应征人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


 

 

个人基本息(学生本人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口中央 口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t"5"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

市〉市( 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 (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口学费补偿口国家助学货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 (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 (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 (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货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货款本金 (元)

 

贷款本金 (元)

 

货款利息 (元〉

 

货款利息 (元)

 

货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说明:1. 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结填写、打印本表 (手填或复即无效)。

2. 此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 ,另一份供学生雇行相应审批程序时 使用。


7-2


应征人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H


个人基本息(学生本人填

姓名

 

性剧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口退役复学 口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 关系

口中央 口地方

tτE:,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 (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

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

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口是

口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 (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fil役入学不

 

申请学费减免 总计 (元)

 

第一学年 学费 (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 (元)

 

第四学年 学费 (元)

 

第五学年 学费 (元〉

 

备注

 

果※※※※※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填写※※※※激※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 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 同志月入伍服兵役 月退出现役 。退役证书号为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 门意见 (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       同志     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生复学 (入学) 后应缴纳学            

 

签字:部门公章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       年,总计         ]Co

 

签字z部门公章

学校复核 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1. 请学生通过国征网在线填印本表 (手填印无效) 2. 退役复学先取得高学籍 已被高校录 服兵退役继续 3退役入学指学生先服兵役 退役后考入高


 

 

 

 

 

 

8: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 生面 向中西部地 区和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就 业的 中央高校应届毕 生实行学费 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 生到 中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 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3 的,其学费由国 家实行补偿 。在校学 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含高校国家 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 ,下同 的,代偿的学费优 先用于偿还国家助 学贷 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 所称高 生是指中 央部 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 制本专科生 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 研究生应届毕业 定向 委培以及在校学 习期间 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 生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 内蒙广 西 贵州 云南 西青海 新疆 12 个省 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 、山西、吉林、黑龙 江、安徽、江西、 河南 、湖北、湖南 、海南 10 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 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 远地

第五条本细则 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 、企事业 单位 ,包括乡 政府机关 、农村中小 国有农 牧、 、农业技术推广 畜牧兽医站 、乡镇卫生院、计划 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 的气象、地震 、地质、水电施 工、煤炭、石油 、航海 、核工 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 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 生 ,可申请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热爱祖国 ,遵守宪法和 法律;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 德品质良好 ,学 习成绩合格;

 

毕业 愿到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工服务期在 3 年以上 3

第七条  专科 本科 研究 生和第二学士 位毕业 生学费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分别按照国 家规的相学制计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到 中西部地 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 就业的获得学费 补偿 和国家助 学贷 款代偿资格的高 校毕业 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 ,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1/3,   3 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 ,按以下程序 申请学费 补偿和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 生本人在办理离 校手续 时向学校递交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1 和毕业 生本 人、就业单位与 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服务 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在校学 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 学贷款的毕业 在与 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 时,应 注明已 申请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 ,如果获得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资格 ,高校应 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在校学 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 生 ,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高校应 将代偿资金汇至学 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高校根据上述材料 ,按本细则 规定,审查申请资 格;在每年 6 月底前 ,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 生相关材料集 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 业生 ,高校应在毕业 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 ,最迟 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审核。

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 6 30 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 家助 学贷 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 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 生所在高 校要建立与 就业单位和国家助 学贷 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 制度 。高校要专门为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 费补偿 和国家助 学贷 款代偿 的高校毕业 生建立完整准确 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 生在本学段学 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 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同时,还应 主动 了解并定期 向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 款经办银行通 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 ,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 生的动 态情况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 、提拔 、工作需 要换岗而离开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 ,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的高校 毕业生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应要求其及时向 办理代偿的原高 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 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 ,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 况报送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中心 。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 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资格 的毕业生? 改由其本人 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就业单位应 当及时将有 关情况通报给高校 ,并凭毕业 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 款计划书 为其办理离 职手续 。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 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 高校提出取消 费补偿 和国家助 学贷 代偿资格申请 、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 、提前离岗 高校毕业 ,一律视为严 重违约 ,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 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高校在收到全国 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拨付的 补偿代偿资金后 ,应 15 个工作日 内返还给高校毕业 生本 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 生 ,一经查 ,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 ,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 直辖市 要参照本细则 制( 定吸和鼓励 高校 艰苦边远地 区基层单位就业 的学费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8-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8-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H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己签定的服务年限

 

人联

 

电子邮

 

电话

t也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

 

贷款金额

 

申请 补偿

 

学费金额*

3

代偿金额

系) 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i:t::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补偿代偿手续 ,最终核定补偿代偿金额人民币       7G 单位公章                                          















注:女 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


 

 

 

 

 

9: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业教育免学费 是指对中 学校全 制学历教育正 式学三年在校生中所有农村( 县镇 城市涉农专业 生和家庭经济困难 生免除学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 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 生申请 ,组织初 审,按程序报至同 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汇总 。审核结 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公示时,严 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中等职业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信 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 统数据, 确保学 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 开学前 ,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按职责对中 等职业 学校办 学资质进行全面 清查 并公示 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 ,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 的资格,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 的规定, 加强对民 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纳入免学费补助 范围的民 办学校名 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 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资助工作负 主要责任 学校应 当完善机构和人员 配备 ,指定专人具体负 责资助工 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 学校对家庭经 济困难的新 ,可先 理入学手续 ,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 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助 用于资助中等 职业学校全日 制学历教育正式 学籍一、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 学生和非 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 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 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每学期 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 按照 《教育部 等六部门 于做好家庭 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 2018 16   结合实际 家庭济困难 生认定请表 组织申请学 生认真填写 并加强审核 做好家庭经济 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 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 5 个工作日 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 接收相关材料 ,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 ,按程序报至同级学 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汇总 。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 5 个工作日 的公示。公示时 ,严 禁涉及学 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 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 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 。发卡 银行及学校不得向 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 ,不得以实物或 服务 等形 式抵顶或 扣减国家助 学金。确 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 卡的 ,须经省 级学 生资助管 理部门 批准后 可通过现金发 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信息系 统、 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 统数据,确保学 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 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 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学 生资助工作负 主要责 任。学校应 当完善机构和人员 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 工作。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 免学杂费 ,是指对具有正 式注册学籍 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 含非建档立卡的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农村低保家庭学 、农村特困救助 供养学生 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 学校应 当按规定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 生免学杂费 ,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 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 学校应根据受 助学 生变 动情况 ,及时 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 统相关数据 ,确保学 生资助信 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各地教育部门 当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 教育促进法》 的规定,加强对民 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 ,纳 入免杂学费补助 范围的 民办学校名 单由省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学 生资助工作负 主要责任

学校应 当完善机构和人员 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普通高中 学校对家庭经 济困难的新生 ,可先

理入学手续 ,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12: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 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于资助 具有正 式注册学 籍的 普通高 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 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 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 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每学期 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 按照 《教育等六部门 于做好 家庭经济困难 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 见》 教财 2018 16 要求 结合实际细化 《家庭经济困难学 定申请表 组织申请学 生认真填写 加强审核 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 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 30 日内受理学生申请 ,并 结合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 ,组织由学校领 导、班主任和学 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 行认真评审 ,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公示 时,严 禁涉及学 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 生资助 卡发放给受 助学生。 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 学生收取卡费等 费用 ,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 式抵顶或 扣减国家助 学金。确 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 ,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 理部门 批准后方 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 生资助管 理信息系 统数 据,确保学 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 中学生资助 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 当完善机构和人员 配备? 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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