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 019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 019 〕30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间政〔2 016 〕1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调整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1. 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城乡公、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学生。
2. 补助标准:对以上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 1000 元 、初中每生每年1250 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3. 补助方式:由各市、县(区)教育(学生资助)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实行按学期集中支付,直接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个人银行卡,具体工作流程参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间教助〔2 012 〕15 号)执行。
二、资金管理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定的省、市、县(区)财政分档比例进行分担
2. 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底根据各地各校上报的系统数据结算当年度资金并据此预拨下一年度资金 。
3. 各市、县(区)财政局收到上级预拨资金后应按规定连同本级承担资金及时拨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学生资助)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到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银行卡。
三 、工作要求
1. 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所享受的年生均1000元营养餐补助政策保持不变。所需资金及工作要求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 规定实施 。
2.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自2 019 年秋季学期起实 。各市 、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间教学〔2019 〕21 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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